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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 目錄 網路上禁止交易品項 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 第1 條 (總則) 第2 條(開店之申請) 第3 條(申報事項) 第4 條(權利轉讓之禁止等) 第5 條(開店頁面之開設) 第6 條(店家網頁內容之標示) 第7 條(販賣方法) 第7 條之1(付款方法) 第8 條(管理負責人) 第9 條(智慧財產權) 第10 條 (業務委託) 第11 條(契約期間) 第12 條(顧客資訊) 第13 條(保密義務) 第14 條(禁止事項) 第15 條(密碼之管理等) 第16條 (服務之暫時停止) 第17條(強制停止開店) 第18條(甲方免責事項) 第19條(附隨服務) 第20 條(開店方案‧開店型態之變更) 第21 條(甲方之解除、終止契約) 第21條之1(以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為由之解除契約) 第22條(準據法、合意管轄法院) 第23條(規約變更) 第23條之1(其他) 分潤服務使用規約 第1 條(總則) 第2 條(本服務之內容) 第3 條(合作系統之使用) 第4 條(著作權與商品影像專用廣告欄位之限制) 第5 條(連結等之設置) 第6 條(成果報酬/分紅) 第7 條(對於合作廠商之資訊揭露) 第8 條(本服務之對價) 第9 條(禁止事項) 第10 條(與合作對象之關係等) 第三方支付使用規約 第1 條(總則) 第二條(服務內容) 第三條(第三方支付使用費) 第四條(代收帳款之結算及付款) 第五條(其他) 網路上禁止交易品項 ◎請確認您欲開店銷售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在以下表列之中 網路上絕對禁止交易的商品與服務 1. 毒品和吸毒用品,包括麻醉劑、類固醇和其他管制藥品。 2. 含有輻射性物質、易燃物、有毒物質的物品,包括含有該物質廢棄物 。 3. 武器(槍、砲、彈藥,子彈及爆裂物)。 4. 爆竹煙火。 5. 珍貴稀有植物:古董、古蹟、文物。 6. 色情或猥褻商品。 7. 個人情報資料:通訊錄和個人身分資料。 8. 政府證明文件或執照、身分證、護照.警用物品、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制服裝或徽章。 9. 統一發票、銷售憑證、及捐贈收據或證明以及賭博性商品、彩券。 10. 貨幣及有價證券:包括股票股條、認股權證、債券、不動產投資證券。 11. 人體器官、屍體或骨骸:包括骨髓、血液、精子、卵子、排泄物等。 12. 環境衛生用藥:殺蟲劑、殺菌劑等防制生物之藥品。如: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螞蟻老鼠藥、殺菌劑、樟腦丸、防蟲藥劑等商品。 13. 仿冒品、盜版品、可能涉及侵害商標、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商品或服務,包括原版軟體、音樂、或影片的備份或拷貝。 14. 菸酒類製品: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的飲料,包括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前述飲料的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PS.菸酒管理法 第31條: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PS.菸害防治法 第5條: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15. 活體動物,寵物。 16. 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EX:象牙製品、美洲豹皮草、熊掌 … 17.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18. 贓物、無處分權物,例如:權利車。 19. 任何藥物及醫療器材。(無論您是否為取得執照之合法藥商。) 20.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廣告之商品或其他經至德科技平台判斷認為不當之商品或服務。 ※請注意~本表僅列出目前已知中華民國政府禁止於網際網路上交易的品項,但並不以此為限 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 第1 條 (總則) 茲就至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所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jtep平台」(以下簡稱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內開店相關事宜,規範甲方與申請開店者(以下稱「乙方」)間之契約關係(以下稱「本契約」)如下。 第2 條(開店之申請) 1. 若乙方希望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內開設商家店面並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以下稱「銷售等」)時(以下稱「開店」),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 2. 甲方同意前項申請時,許可乙方依本規約及甲、乙方間所適用之其他規約、指導方針或其他合意事項(以下統稱「本規約等」),使用甲方管理之伺服器(以下稱「伺服器」)內供乙方開店用之頁面(以下稱「開店頁面」)、從事銷售等所必要之甲方網站架構與資料庫系統、以及構成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及開店頁面之軟體。 3. 乙方就甲方指定之金流廠商開立帳號,以利分潤轉帳。 第3 條(申報事項) 1. 乙方依第2 條提出申請時,應向甲方預為提出下列事項,下列事項有變更時亦同。因未提出所致損害,應由乙方負擔。 甲、 商號(店名)、公司統一編號/身份證字號、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乙、 商品及勞務內容 丙、 有關開店之負責人(以下稱「管理負責人」)姓名、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或其他甲方規定事項 丁、 其他甲方所指定與乙方業務相關之事項 2. 甲方向乙方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住所寄送書面文件時,如因乙方拒絕受領、查無此人或其他原因致書面無法送達或送達遲延時,視為該書面已於通常可到達之時期送達乙方。 3. 甲方向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管理負責人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稱「申報電子郵件地址」)寄送電子郵件時,以乙方收受該電子郵件或甲方發信後24 小時之較早者,為送達時間。 4. 當甲方將聯絡事項刊載於甲方伺服器內之甲方指定網頁,並將已刊載之事實以電子郵件寄發至申報電子郵件地址,以通知乙方時,乙方應儘速就該聯絡事項進行確認。以乙方完成確認,或該電子郵件依前項規定視為到達時後之24 小時中較早者,視為乙方已接獲該聯絡事項之送達。 第4 條(權利轉讓之禁止等) 1. 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契約之地位讓與、出借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繼受。 2. 乙方不得就本契約之權利,或其他有關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開店所生之一切權利及對甲方之債權,為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 第5 條(開店頁面之開設) 1. 甲方核准乙方依第2 條第1 項之申請時,將於伺服器內甲方指定之URL 中開設乙方之開店頁面,同時核發乙方進入該開店頁面所需之ID 及密碼(以下將開店頁面之開設日,簡稱為「帳號核發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150716 版)」)。 第6 條(店家網頁內容之標示) 1. 乙方應於帳號核發日起之合理期間內,依甲方所定之規格形式,於開店頁面上利用甲方提供工具製作物品銷售乃至勞務提供(以下稱「商品等」)等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內容」)。 2. 乙方製作前項之內容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甲、 不得違反第18 條或其他本規約等之規定。 乙、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丙、 不論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特種買賣」的規定,均應標示該法第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丁、 除前款之外,應標示下列事項: A. 開店頁面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B. 營業時間、休息日等 C. 對於商品等之詢問或申訴,應向乙方提出 D. 其他甲方規定;或依中華民國法令(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等)或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3. 甲方得對乙方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內容進行審查,如認該內容符合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各規定時,即應許可並通知乙方得利用該內容正式對外開店營業,同時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上公告該開店頁面(Shop Open);乙方於收受該通知後,即可使用該開店頁面開始從事銷售等活動。但如乙方未能納清首次開店費用者,則不在此限。 4. 乙方於開店後,得於第2 項或其他本規約等規定所容許之範圍內,標示或修改開店頁面上之內容。乙方就頁面內容應定期更新,俾經常提供使用者最新資訊。 5. 甲方認為乙方製作之內容對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而言並不適當時,得請求變更其內容或標示,乙方應遵從之。 第7 條(販賣方法) 1. 開店頁面之瀏覽者對商品等有從事訂購、參與懸賞活動、詢問、或其他使用開店頁面之行為時,乙方與該瀏覽者(以下稱「顧客」)間有關商品等之配送、付款或其他銷售活動所必要之行為,除本規約等另有規定者外,將由瀏覽者自負責任。 2. 乙方應明確告知顧客其交易之當事人為乙方及顧客,因銷售活動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僅發生於乙方與該顧客之間。 3. 乙方於從事銷售等活動時,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的規定。 4. 乙方與顧客之間,發生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有瑕疵或其他紛爭時,或頁面內容與第三人間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並負責解決。甲方因不得已向顧客或其他第三人給付損害賠償等時,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同時並應給付甲方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律師費用或其他一切費用。 5. 甲方就乙方與顧客或其他第三人間之紛爭,得不經乙方同意,對該顧客或第三人提供與該紛爭有關之資訊或提供其他協助。 第7 條之1(付款方法) 1. 乙方與顧客間之價金付款,應使用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款項代收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080321 版)代付服務(以下稱「第三方支付」),不得使用第三方支付或其他甲方認可方法以外之方式進行付款。 2. 乙方提出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開店申請時,應一併同意甲方另定之「第三方支付使用規約」,並提出相關申請。 3. 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得依其審查結果,不同意乙方使用第三方支付之全部或一部服務。 4. 乙方同意有關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付款之商品等交易,於接受訂購後,因顧客之原因不能付款時,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害或喪失利益,除第三方支付使用規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由乙方自行吸收,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8 條(管理負責人) 1. 乙方依本契約開店或從事銷售等時,應負下列義務: 甲、 促使管理負責人及負責開店頁面銷售業務等之人充分理解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相關系統及其使用方法,並對其一切行為(含損害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 乙、 使管理負責人就用以聯繫甲方提供協助等所使用之郵件信箱負管理及全責對應之責。 2. 管理負責人變更時,乙方應立即將變更後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通知甲方,並變更密碼。 第9 條(智慧財產權) 1. 開店頁面內容所涉及的著作物及相關使用素材,視製作者為甲方或乙方,由其各自取得著作權。 2. 乙方將著作權或其他智財權歸屬乙方以外之第三人標的刊載或利用於開店頁面時,應於事前向該第三人取得許可甲方及乙方使用該智慧財產之授權。 第10 條 (業務委託) 1. 甲方及乙方得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但對於甲方特別指定之業務,不得委託第三人。 2. 前項情形,甲方及乙方應促使該第三人貫徹對顧客資料之管理,並遵守本規約等之規定,同時應對該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連帶負責。 第11 條(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為自帳號核發日起1 年內。但如於期間屆滿之1 個月前,甲方或乙方未以書面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本契約期間自動延長1 年,其後亦同。 第12 條(顧客資訊) 1. 甲方對有關顧客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性別、年齡、住所或類此屬性之相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150716 版)關資訊(以下稱「個人資料」),以及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購物記錄或其他使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相關資訊(以下稱「使用資訊」,與個人資料合稱「顧客資訊」)之處理,應取得顧客以下之同意: 甲、 甲方以及取得顧客許可共享顧客資訊之甲方集團企業,得為發送電子報等或進行自家公司營業活動的目的,使用顧客資訊。 乙、 乙方得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開店頁面之營運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及於乙方開店頁面中之顧客使用資訊。 2. 關於甲方管理之顧客資訊,甲方得基於保護顧客隱私及維持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乙方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甲方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 3. 乙方就顧客資訊(除了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外,還包括乙方在開店頁面營運時所直接取得的資訊),僅得於本規約所認可且依第1 項規定取得顧客同意之範圍內,在兼顧顧客之隱私及購物中心全體利益之前提下使用之。此外,針對顧客資訊,不論有償與否,乙方均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提供或其他處理。但對於接受乙方委託處理付款業務及配送業務之業者,乙方得於課予其顧客資訊守密及安全管理義務後,於付款及商品等配送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其揭露顧客資訊。 4. 乙方於本契約終了後,除經甲方書面特別同意者外,不得使用顧客資訊。此外,乙方於契約終了時,不得取出甲方所管理之顧客資訊。 5. 不論是否該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個人資料處理業者,乙方應遵守該法所定個人資料處理業者之相關義務。 6. 乙方應充分瞭解顧客資訊之洩漏,將有損害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信用,或對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整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之虞,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廢棄顧客資訊之方法、選任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顧客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若因乙方之原因致顧客資訊發生外洩時,不論乙方有無故意或過失,乙方均應對甲方等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及費用(包含向顧客致歉所需費用及律師費用)負賠償責任。 7. 第4 項乃至前項規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13 條(保密義務) 1. 不論係於本契約存續中或本契約終了後,甲方及乙方對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得知之相關資訊、或其他應屬他方當事人機密之一切事項,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或提供。但已得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營運之必要範圍內,於甲方關係企業或與甲方有締結保密契約之合作公司間,交換乙方之相關資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14 條(禁止事項) 1. 乙方不得為下列行為: 甲、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乙、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丙、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例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行為。 丁、 有使消費者發生錯誤判斷之虞的行為。 戊、 對甲方、其他開店者或第三人,有財產權侵害、名譽‧隱私侵害、誹謗中傷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己、 於獲得第6 條第3 項之開店許可前,向第三人公開開店頁面之行為(包含開店頁面之宣傳廣告及其URL 之告知)或利用開店頁面進行銷售等行為。 庚、 將透過使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所取得或習得之內容製作、獨有之網頁編排呈現方法或其他與店鋪之廣告、宣傳及營運相關之Know-how,運用於從事本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外之店鋪廣告、宣傳及營運或類此商業用途。 辛、 於本契約終了後,利用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經營開店頁面時所取得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顧客資訊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信或其他勸誘行為)。 壬、 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行為。 癸、 妨礙甲方業務之經營與維持。 11、 竄改與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相關、或可得利用之資訊。 12、 故意發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或郵件等。 13、 不正當侵入伺服器或其他甲方之電腦設備。 14、 甲方另行規定應禁止之行為。 2. 對於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等、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等、甲方特別通知乙方禁止販賣之商品等、或經甲方認定不合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形象之商品等,乙方不得銷售。 第15 條(密碼之管理等) 1. 關於甲方依第5 條核發之密碼,乙方應負責採取防止密碼盜用之措施,包括為防止第三人知悉之必要管理、定期依甲方所定方法進行密碼之變更登錄等。 2. 乙方於進行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行為時,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輸入甲方所核發之ID 及密碼。對於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行為,如輸入之ID 及密碼均與乙方登錄者相同時,甲方得視為係乙方之正當發送及使用行為,縱有不正當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對此所生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16條 (服務之暫時停止) 1. 乙方同意於下列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第2 條第2 項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服務」),且不得以該服務停止為由,向甲請求返還開店費用等及請求損害賠償等: 甲、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昇級等而停止 乙、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丙、 為保護甲方、顧客、開店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丁、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第17條(強制停止開店) 1.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即刻停止乙方開店、刪除乙方表示之內容、公告停止乙方開店之理由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乙方應立即依照甲方指示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本條之規定不妨礙甲方依第26 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甲、 其他甲方從保障消費者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開店等處置之必要時。 2. 乙方依前項規定遭受停止開店等之處置時,乙方仍應依第12 條至第14 條規定支付開店平台使用費、系統使用費及資料請求等受理費。 第18條(甲方免責事項) 1. 甲方對於乙方因開店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体障礙、異常、錯誤動作依據本契約所製作的開店頁面全部或部份資料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份功能停止、乙方停業、與顧客之間的交易等所引起的損害,也不論原因為何),不負擔保之責,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2. 甲方雖未取得乙方事前同意,但係因更新或追加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的設備規格等類此事由,致變更停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150716 版)止或廢止服務內容。 3. 甲方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甲方判斷會對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的乙方店舖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19條(附隨服務) 1. 對於前項申請,於甲方承諾時,關於該附隨服務之契約即有效成立。 2. 有關附隨服務之相關事項,附隨服務規約未規定者,準用本規約之規定。 第20 條(開店方案‧開店型態之變更) 乙方不得變更已選定之開店方案。但乙方依甲方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開 店方案時,乙方得於支付甲方規定之追加開店費用後變更開店方案。 第21 條(甲方之解除、終止契約) 1. 甲方於乙方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本契約,同時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及伺服器中刪除: 甲、 違反本規約等。 乙、 票據或支票無法兌現時。 丙、 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 丁、 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次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戊、 除前3 款外,乙方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己、 解散或停止營業。 庚、 甲方無法與之取得聯絡時。 辛、 有關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遭主管機關提出警告或勸告時。 壬、 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經甲方認定違反公序良俗或不適合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時。 癸、 帳號核發日起6 個月內未能依第6 條第3項取得開店許可時 11、 經甲方認定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事由時 12、 其他經甲方認定與乙方之開店契約難以繼續維持時。 2. 甲方得不問任何原因,於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3. 本契約因第1 項、第2 項或前項規定終了時,甲方對於乙方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均不負責任。 第21條之1(以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為由之解除契約) 1. 甲方認為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本契約,並立即將乙方之開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150716 版)店頁面自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及伺服器中刪除: 甲、 為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關係團體、暴力集團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總稱「暴力集團等」),或過去曾是暴力集團等之情形。 乙、 受暴力集團等所支配之事業活動的個人或法人。 丙、 董監事或受雇人中有屬於暴力集團等之情形。 丁、 乙方(乙方屬法人時,為其董監事)因刑事事件遭逮捕或羈押時、或乙方受刑事訴追時。 戊、 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於甲方或顧客為詐欺、粗暴行為、要求承擔超越合理範圍之義務、暴力行為或言辭脅迫等情形。 己、 告知甲方或顧客其為暴力集團等,或自身之關係團體或關係人為暴力集團等明暗示顯有強 庚、 暴脅迫或欺詐等不正意圖之行為。 2. 第22 條第2 項及第4 項規定,於甲方依前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準用之。 第22條(準據法、合意管轄法院) 本規約等文字語意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之,甲乙間如發生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合意專屬管轄法院。 第23條(規約變更) 1. 甲方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變更本規約及本規約之附隨規約內容。 2. 關於本規約等或本規約附隨規約之變更,於甲方為變更通知(包含揭示於乙方得以ID 及密碼進入甲方伺服器內之適當區域、網站網頁公告區等)後,乙方仍繼續開店時,視為乙方同意新規約,並應直接適用變更後之規約。 第23條之1(其他) 1. 為因應電子商務迅捷作業,甲方保有開立電子發票以代替實體憑證給付之權利。 第1 條(總則) 1. 本規約係規範在至德科技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所經營線上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至德科技平台」(以下稱「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客製化下拉式選單與CloudCAD(以下總稱為「本服務」)之契約關係。 2. 本規約屬於乙方所適用開店規約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開店規約。 第2 條(用語定義) 1. 購買者(Purchaser) 係指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乙方所經營之開店頁面購買商品之人。 2. 本服務 本服務,係指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提供之客製化下拉選單與CloudCAD工具的功能。 3. 訊息 係指依本服務所產生的產品售價與圖面部分。 4. 開店規約 係指乙方所適用之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此外,依據開店規約所發生,甲乙之間契約關係,稱為開店契約。 第3 條(使用方法) 1. 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時,除遵守本規約以外,亦應遵守甲方所定之其他規約、說明書、規則、指導方針等(以下總稱為「本規約等」),以及甲方依實際需要所為之指導及指示。 第4 條(訊息之作成) 1. 訊息係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客製化下拉選單與CloudCAD製作。甲方對於訊息之內容不負任何確認、監督之義務,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2. 乙方製作訊息時,應遵守開店規約第18 條(禁止事項)之規定。 3. 乙方製作訊息之內容,應以乙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所經營之商店相關事項為限,訊息不得顯示購物中心以外網站之URL,亦不得以設定連結等方式,誘導使用者在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外進行交易。 第5 條(服務之提供) 1. 關於本服務之提供,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由甲方之伺服器寄送電子郵件至寄件名單所登録之電子郵件信箱,對於電子郵件是否能寄達至使用者,不負保證責任。 2. 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乙方,視實際需要增加或廢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第6 條(使用者名單之管理) 1. 使用者名單由甲方管理,並不對乙揭露使用者之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資料。無論開店契約期間或終了後,針對使用者名單及使用者資訊,乙方均不得請求揭露、持有或提出任何請求或權利主張。 第7 條(因寄件錯誤而變更、刪除使用者名單) 1. 方或甲方所屬集團之公司(以下總稱為「甲方等」)對使用者寄發電子郵件(不論是否為乙所作成之電子郵件),如同一使用者在一定期間內,發生一定次數電子郵件寄件錯誤時(不論寄件錯誤之原因為何),甲方即將該使用者自使用者名單中刪除。上述期間及次數,由甲另行定之。 2. 甲方依據前項規定將使用者自使用者名單中刪除時,無須對乙為事前或事後之任何通知。如因刪除使用者而造成乙方之任何損害,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3. 甲方於電子郵件發生寄件錯誤時,無須對乙方為任何通知,亦無須向乙方說明發生寄件錯誤之理由。 第8 條(由使用者進行郵件管理及變更個人資料) 1. 甲方等得對於使用者提供同意及停止收受電子郵件、變更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訊等之相關管理功能,使用者利用該功能同意或停止收受電子郵件,或變更電子郵件地址等時,使用者名單亦隨同變更。 2. 除前項規定外,使用者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內或使用甲方等提供之各種服務時,如變更其個人資訊,相關變更亦將反映於使用者名單中。 3. 使用者進行前述各項個人資訊之變更或停止電子郵件之寄送時,甲方無須通知乙方,譯無須告知變更等之原因。 第9 條(利用期間) 本服務之使用期間至開店契約終了時為止。 第10 條(索賠之處理)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如與使用者間發生紛爭,乙方應自負解決之責,不得對甲方、甲方之董監事、員工、即甲方之相關人員造成困擾,如使甲方、甲方之董監事、員工,及甲方之相關人發生損害或不利益之情形時,乙方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包含律師費)。 第11 條(服務之停止)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080321 版) 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刪除乙方製作之訊息、停止電子郵件之寄送、停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此際,乙方應盡速依據甲方之指示進行改善: 甲、 訊息之內容或形式違反開店規約第18 條第1 項者。 乙、 發生開店規約第21 條第1 項之事由者。 丙、 其他違反本規約等及甲方之指導、指示者。 丁、 關於訊息之內容或電子郵件之寄送,遭收受電子郵件之使用者頻頻提出申訴者。 戊、 其他甲方基於消費者保護等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本服務或其他措施之必要者。 2. 乙方因前項規定之情形遭停止使用本服務等時,仍不得免除依據第12 條第1 項規定所應支付之信件寄送費用及基本使用費。 以上2015年7月16 日頒定 分潤服務使用規約 第1 條(總則) 1. 本規約係規範至德科技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甲方所經營線上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jtep平台」(以下稱「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乙方」)間,關於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分紅服務」(下稱「本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 2. 本規約屬於乙方所適用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以下稱「開店規約」)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2 條(本服務之內容) 1. 本服務係以「第2 項所定義之合作對象,於自行管理營運之網站、電子郵件訊息,及其他甲方所認可之媒體(以下稱為「合作媒體」)中,設置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之各種頁面、專用於連結購物中心之商店或商品之廣告欄位或專用之URL(以下稱為「連結等」),乙方因此產出營業額,甲方依據該營業額,由乙方負擔費用,支付廣告合作對象報酬(以下稱為「成果報酬/分紅」)」為內容。 2. 合作對象,係指以合作夥伴之身分參加本服務者。合作對象除至德會員中同意至德合作夥伴規約而向甲方登記參加本服務者外,亦包括甲方合作廠商等,至德會員以外,經甲方同意參加本服務者。 3. 關於本服務相關業務之ㄧ部或全部,甲方得委託第三人辦理。 第3 條(合作系統之使用) 1. 甲方同意乙方得使用本服務所必要之軟體、資料庫及其他關於本服務之系統,(以下合稱為「合作系統」)。但乙方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關於合作系統之所有權、著作權及其他任何權利。 2. 乙方不得將合作系統使用於參加本服務以外之任何目的,此外,亦不得對合作系統為變更、改作、反向工程、反向編輯、反向組合程式,或其他可能得知原始碼之一切行為。 3. 合作系統屬乙方依據開店規約第17 條規定應負保密義務之對象。 第4 條(著作權與商品影像專用廣告欄位之限制) 1. 乙方同意合作對象得將乙方刊載於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之商品影像,使用於專用廣告欄位中。如該商品之影像之著作權為第三人所有,亦應自第三人處取得相同之授權。 2. 如乙方無法取得前項第三人之同意,應依據甲方規定之方式,辦理限制使用該商品影像之程序。 第5 條(連結等之設置) 1. 甲方雖於至德科技合作夥伴規約中對合作對象定有禁止事項,但對合作夥伴設置之聯結不負監視之義務。 2. 特定合作對象設置之連結違反前項規約,乙方希望刪除或變更特定合作對象所設置之乙方商店或商品之連結時,如甲方認為必要,得採取下述措施: 甲、 請求該合作對象刪除或變更該連結。 乙、 對該連結拒絕提供連結。 3. 但甲方不保證合作對象允諾本項第1 款之請求。 第6 條(成果報酬/分紅) 合作媒體之閱覽者(以下稱為「使用者」)經由合作對象所設置之連結,進入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內之各店舖參觀,而購買商店內之商品時,甲方應依銷售金額,對該合作對象支付成果報酬。 1. 前項成果報酬之金額,應以銷售金額(以甲方提供在平台上工具所設計出價金(含營業稅)為基準計算,不包含運費。乘以甲方規定比率分潤或者乙方在甲方規定之價金上額外增加利潤之方式計算之,但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 第1 項成果報酬之支付,由甲方與合作對象另行約定,每月25日結算,如果未超過1000美元累積至下一月一同計算發放,合作對象必須依照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帳號收取分紅。 第7 條(對於合作廠商之資訊揭露) 1. 針對乙方商店關於對象交易之銷售業績(包括商店名稱、商品名、銷售金額、販賣時間等相關資訊),甲方得製作報告,並對合作廠商揭露。 2. 除前項規定外,甲方為促進本服務之使用,就經由連結而販賣商品之銷售業績等,得以其他商店或合作廠商為對象,以排行榜之方式公告之。 第8 條(本服務之對價) 1. 甲方應依第7 條規定計算之乙方商店每月成果報酬成本之合計金額,支付予乙方傭金,如果傭金低於100美元(3000台幣),傭金將累積至下個月計算直到超過100美元(3000台幣),甲方將透過Paypal或Pockii支付。 2. 乙方於支付成果報酬時,亦應支付當月之合作使用費及其營業稅。 第9 條(禁止事項) 乙方之店舖,不得接受他人所提供類似本服務之服務。 第10 條(與合作對象之關係等) 1. 乙方與廣告合作對象間,針對合作媒體、連結等、乙方商店、乙方之交易商品等發生爭議時,應自行負責解決。 2. 針對合作對象及合作媒體,甲方不提供任何保證。 3. 關於廣告合作對象之屬性,甲方無須向乙方揭露。 附則 本規約自甲方另行規定之合作服務開始日起適用之。 4. 以上2015 年7 月16 日頒定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 第三方支付使用規約 第1 條(總則) 1. 本規約係規範至德科技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甲方所經營線上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至德科技平台」(以下稱「產品設計與銷售中心」)中開設網路商店者(以下稱「乙方」)間,關於使用甲方所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 2. 本規約屬於乙方所適用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以下稱「開店規約」)之ㄧ部分,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開店規約。此外,開店規約所定義之用語除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於本規約中亦指相同之意義。 第二條(服務內容) 1. 第三方支付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消費者於店家網頁交易或消費時所使用之付款機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依當時本服務所建置且開通使用之金流處理系統提供代收消費帳款服務,但乙方仍應自行依法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乙方為使用本服務,所需要的所有軟硬體機器設備、網路連線及頻寬等,應自行建置及負擔。 本服務所開放之代收通路(消費者結帳付款方式)包括如下: (1)信用卡 (2)實體自動化設備機轉帳代收ATM (3)網路自動櫃員機WebATM (4)郵局匯款 (5)7-ELEVEn 到店取貨付款 (6)其他經甲方陸續開發導入店家網頁的消費者結帳付款機制 4. 乙方於提出開店申請並經審核通過時,即視為同意使用本服務;並應配合與甲方或甲方指定 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簽訂使用各式代收通路收款相關之合約書。(例如:使用信用卡代收 帳款者,即須與金融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合約等) 第三條(第三方支付使用費) 1. 店家使用本服務所應支付之服務費用(未稅),除第三方支付使用費外,尚需再依各代收通 路之不同支付不同的代收手續費用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 2. 七日猶豫期間消費者退貨、ATM 匯退手續費、因信用卡刷退所生之銀行手續費以及消費者未 取貨但已發生的物流作業費等,仍應由店家自行負擔,甲方得直接自應轉付店家之代收帳款 中抵銷扣除。 第四條(代收帳款之結算及付款) 1. 代收款項每月結算三次,以當月10 日、當月20 日及當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每月1 日至10 日結算之代收帳款,當月30 日為付款日;每月11 日至當月20 日結算之帳款,次月10日為付款日;每月20 日至當月月底結算之帳款,次月20 日為付款日。(但每年2 月份三次結算的付款日特定為3 月2、12、20 日),付款日遇例假日者皆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2. 關於結算帳款之確定,「確定日」以付款日2 個銀行營業日前又1 日曆日前確定之。(即確定日遇例假日不順延,照章計算。) 3.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變更或撤銷其營業額後登錄於伺服器,乙方進行該登錄時,該變更或撤銷將反映於基準營業額。乙方於確定日之次日起,不得再變更基準營業額。 4.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提供之查詢方式,查詢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核對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用等資料明細是否正確並更誤,乙方於確定日之次日起後即無法再行變更。核對完成後,即依系統記錄結果,依法開立服務費用發票予店家,並於各該代收通路代收合約約定之付款日,將該代收款項扣除服務費用及各該代收通路代收手續費後之代收帳款餘額轉付予店家。 5. 乙方同意,如甲方代收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額不足清償第三方支付使用費、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手續費之總額時,甲方得由次期及以後甲方應轉付乙方之交易價金中扣除不足額;或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否則甲方得暫時停止乙方開店帳號之使用權限。 第五條(其他) 1. 其餘自動化設備轉帳代收相關規範、網路ATM 相關規範、郵局相關規範、信用卡(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特別約定書)相關規範、ACH 代付相關規範等詳參乙方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各別簽訂之各式代收款項約定書。 2. 如有未盡事宜概依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及相關規章之締約精神解釋之。 以上 2015 年7 月16 日頒定 至德科技平台開店契約書(20150716 版) 附 表 至德科技平台開店規約 2008 年3 月21 日 資料請求等受理費 (每月計價一次,以4 件為一計價単位、未滿4 件無條件捨去) 2008 年3 月21 日 7,000 件內 免費 7,000 件以上 NT$1 / 4 件 ※價格幣別為新台幣,營業稅皆外加。 楽天大学 2008 年3 月21 日 ※價格幣別為新台幣,營業稅皆外加。 R-mail 使用規約 2008 年3 月21 日 基本使用費 (每月計價一次) 50 萬件內時 免費 50 萬件以上時 NT$1 / 4 件 登録上限数:10 萬件 電子郵件地址 郵件寄送費:暫不收取。 ※價格幣別為新台幣,營業稅皆外加。 楽天超級點數使用規約 2008 年3 月21 日 第3 條第1 項的點數發給率為NT$100 折換1 點,即商品價格的(1%) 第3 條第1 項甲方規定的發給對象及方法係指限定登入樂天會員資格時之購買消費,才能享有樂天超級點數。 第3 條第3 項增額點數的發給方法係指須為NT$100 折換1 點的自然倍数/整數增額。(EX:*2.5%即不合規定) 第4 條第1 項的點數之成本負擔計算基準,係指1 點折算新台幣1 元。 第5 條第1 項及第6 條第1 項所指的換算率,係指1 點折算新台幣1 元。 楽天超級分紅服務使用規約 2008 年3 月21 日 成果報酬(分紅)成本之負擔 (支付分紅合作媒體) 1% 分紅服務使用費 (支付至德科技平台)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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